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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预算经费使用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学校对《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内预算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京中校发〔2018〕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北京中医药大学预算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9年3月1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预算经费使用
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预算及各类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校内各类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条  预算经费使用,按照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1.权责结合原则,即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归口管理原则,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3.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核。

4.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明确预算支出渠道的事项,学校不进行审批。

 

第二章         经费使用审批责任

 

第三条  校领导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履行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各类经费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经费使用实行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及行政责任。同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的预算经费进行审批。

第五条  学院负责人是本学院各类经费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在执行经济业务前,根据预算使用额度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及校长等进行分权审批。经济业务执行后,由经费负责人对原始票据审核签批。

第七条  预算经费使用在5万元以下,由校属单位负责人签批,其中1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预算经费使用,视经济业务复杂性可由校属单位负责人发起联签申请,由职能部门负责执行的经费,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由学院负责执行的经费,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负责人确认后执行;5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预算经费使用,经相关部门联签审批后,学院执行的经费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职能部门执行的经费由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预算经费使用,还需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且预算开支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款项,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至10万元,还需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校属单位预算内经费使用超过500万元(含)或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使用超过10万元(含)的事项,按照学校《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审批。

第十条  根据学校归口管理要求,下列经费使用还需由校内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1.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2.设备、家具购置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3.修缮项目须由后勤处审批。

4.车辆租赁由后勤处审批。

5.房屋修缮涉及网络布线、信息系统升级与购置由信息中心审批。

6.其他归口管理的经费,按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规定》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外宾接待标准执行规定》执行;工作用餐、校友接待用餐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作用餐、校友接待用餐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公务用车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因公出国(境)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属学校预算内的经常性支出,由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经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

1.学校例行发放工资性支出,学生奖助贷支出。

2.预算内按月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日常运行费用。

3.其他经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批准后,授权相关管理部门支出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费报销时,财务处有权将实际支出超过预算额度、执行事项与审批事项不符、经费支出标准超过校内标准、报销手续不完整等不合规业务退回。学校保护财务处对校内经济业务的审核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内预算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京中校发〔201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