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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北京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7年3月15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部门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制订本部门年度预算时,需明确列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审批权限按《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内预算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管财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员工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二)培训通知;

(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四)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五)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培训费由主办部门承担,纳入各部门预算管理,在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纪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京中字〔2014〕275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