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北京中医药大学公务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规范经济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了《北京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8年9月12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规范经济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及附属医院的在岗在编或签订劳务合同一年以上非事业编制、博士后等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具备普通个人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可用于公务支出及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享有以下专属权益:
(一)公务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年费;
(二)免收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三)免收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四)免费提供交易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短信通知、账单到期短信提醒。
第三条 凡属于我校《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资金项目清单》(见附件1)中列示的财政资金项目,发生《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2)中的结算费用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个人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办理:
(一)需要办理公务卡的职工到财务处领取并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同时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二)财务处对申请人公务卡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公务卡发卡行审核;
(三)公务卡发卡行审核公务卡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卡及用款额度;
(四)公务卡申请人在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开卡手续并填写《公务卡绑定申请表》交回财务处;
(五)财务处定期报公务卡发卡行《公务卡绑定申请表》,发卡行做绑定后,职工公务卡消费记录可在学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务卡认证模块查询。
第六条 职工调动、离休、退休等情况不在学校继续工作时,持卡人应到发卡行办理公务卡注销。
第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工作需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校级领导10万元;
(二)普通职工5万元。
第九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和持卡人。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填写《公务卡调额表》,交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5万元,最长50天。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支出须符合国家、学校经费支出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支出内容强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支出等。
第十二条 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如下: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因公务出差报销的费用;
(五)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未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应填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事项审批表》(见附件3),由各级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学校不予报销相关手续费、利息等。
第十五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导致资金退回的,需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入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的,应及时到财务处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在网上预约报销时,凡属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项目(见附件1)应进行公务卡消费认证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凡属零余额账户以外的资金均可使用公务卡结算,无需公务卡消费认证,可直接进行报销手续;
(三)财务处负责在收到完整报销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手续。持卡人应了解公务卡还款日,未能按时还款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络支付截图)信息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还款日之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销手续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项目)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支出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禁止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支出控制在相关规定范围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京中字〔201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资金项目清单
2.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3.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事项审批表
附件1
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资金项目清单
项目清单 |
校内部门预算 |
校级教育课题 |
校级党建课题 |
教育教学改革专项 |
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专项 |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
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经费(仅限2018年(含)以后拨款,不含以前年度拨款项目) |
捐赠配比专项 |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 |
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 |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经费 |
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专项 |
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
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 |
教育领域对港澳台开展工作经费 |
亚洲区域(东盟)中医临床短期培训班 |
来华留学教育经费 |
其他教育部司局级项目 |
国家“万人计划” |
注:项目清单根据国家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2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01 |
办公费 |
指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8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09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0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1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13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5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附件3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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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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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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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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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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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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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务卡结算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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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说明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理由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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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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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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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
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审批制,无需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