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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1年5月17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资产管理处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财经问题进行审议。校属三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行为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对于不设二级财务机构,但有相关财会人员的单位,其财会人员必须接受财务处指导,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校属三级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设置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职责、编制、调整、执行、监督等具体内容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逐渐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加强对决算的审核和分析,利用决算信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在报告期内导致学校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 教育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
2 .科研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
3 .其他拨款收入, 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教育拨款收入、科研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收入, 如住房改革经费等。
( 二)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
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 三)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六)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即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七)投资收益,即学校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 即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即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 政府预算会计中包含预算收入。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及其他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 除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国医堂之外,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费用及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的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二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包括:
( 一) 业务活动费用,即学校为实现其事业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教育费用和科研费用。
( 二) 单位管理费用,即学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其他管理费用。
( 三) 经营费用,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 四) 资产处置费用,即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 五) 上缴上级费用,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 六)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 七)所得税费用,即对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学校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八) 其他费用,即学校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预算会计中包含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
(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总额。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
(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 四)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 五) 投资支出,即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支出。
( 六)债务还本支出,即学校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支出。
( 七)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艾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可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其他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支出管理,不虚列虚报支出;推进支
出绩效评价?实施资金使用与项目绩效挂钩,提高资金使用的有
效性。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当年剩余的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余、’ 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累计盈余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累计盈余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学校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 用于职工集体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 二) 学生奖助基金, 即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
补助等的资金。
( 三) 其他基金,即学校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级财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 年( 不含1 年) 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
植物。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出租、出借、报废、转让、处置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行为,应当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固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负债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 二) 应缴款项,即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的款项。
(三)应付及预收款项,即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及预收款项。
(四)受托代理负债,即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及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费、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信息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内容,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学校应定期向教育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预决算并表单位应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立即制止,同时可向学校财务处、党委等部门反映,反映无效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向相关各级领导报告。
第五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监察处) 加强对学校预算执行管理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执纪问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暂行)》(京中校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1-06-24